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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盛菲美容养生馆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11月25日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丹江口市盛菲美容养生馆虚假宣传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以牌匾的形式对其店内的圣菲SPA活瓷缸蒸缸进行宣传称:“活瓷能量排毒熏蒸圣菲活瓷能量缸的功能:...4降低血脂;5调节血压(高血压、低血压都可趋向正常)”等内容,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调处,及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于2019年5月6日报请市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依法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以牌匾的形式对其店内的圣菲SPA活瓷缸蒸缸进行宣传称:“活瓷能量排毒熏蒸圣菲活瓷能量缸的功能:...4降低血脂;5调节血压(高血压、低血压都可趋向正常)..8降血尿酸,改善痛风”、“活瓷能量缸熏蒸对应调理表”中称“糖尿病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120次;高血压、血粘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120次;“血稠、血糖高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36次”等内容的牌匾3块,广告费用60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记录入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予以签名确认。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圣菲SPA2017款活瓷缸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第13页“圣菲SPA活瓷缸使用注意事项禁忌人群1、血压高过或过低者:熏蒸前血压收缩压达到或超过150mmhg或低于80mmhg的人,不宜熏蒸...5、严重心脏病患者、口唇发紫、心率达到或超过100/分钟的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自制牌匾广告进行宣传的时候没有对该产品禁忌人群进行同等形式的宣传,有意隐瞒了该产品的禁忌人群,重点对该产品宣传“活瓷能量排毒熏蒸圣菲活瓷能量缸的功能:...4降低血脂;5调节血压(高血压、低血压都可趋向正常)..8降血尿酸,改善痛风”、“活瓷能量缸熏蒸对应调理表”中称“糖尿病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120次;高血压、血粘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120次;“血稠、血糖高每周次数7、调理次数约36次”等内容,该广告内容与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不一致,且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地点及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交的汤静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店内3块广告宣传牌匾照片3张打印件1份1页,(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同时由广告制作单位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于提交的圣菲SPA2017款活瓷缸产品说明书1份8页,证明该产品说明书内容中“禁忌人群”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发布广告内容的相关事实。

  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辨。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其店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圣菲SPA2017款活瓷缸产品进行宣传时与该圣菲SPA2017款活瓷缸产品说明书内容不致,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12、13、14条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及投诉人请诉求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高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300元丹江口市盛菲美容养生馆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4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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